儿童医疗费支付制度(こども医療費支給制度)

更新日:2024年10月01日

概要

婴幼儿等在医院接受健康保险适用范围内的诊疗时的部分医疗费补助制度。

对象儿童(対象児童)

东广岛市内居住的,现在养育高中3年级以下的孩子的家长。但是,已在享受其他医疗制度(生活保护、单亲医疗补助、重度身心残疾者医疗等)补助的人不属于此补助的对象。

从2024年10月1日起扩大去医院看病时的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年龄,并且废止所得上限。

补助对象年龄的变更

区分

就诊

住院

变更前

初中3年级为止

高中3年级为止

变更后(2024年10月起)

高中3年级为止

高中3年生为止

 

补助对象金额(一部支給の対象となる額)

补助对象金额 = 保险适用范围内的自费部分(通常20%至30%)- 家长自费金额

有受给资格的儿童就诊和住院时家长需要负担的金额

补助对象

家长自费金额

就诊

每医疗机构,每月4天以内,每天最多500日元

※每月5天以上就诊时,从第5天起免费(自费金额为0)。

※保险药局取药、身体辅助器具(眼镜)等免费(自费金额为0)。

住院

每医疗机构,每月14天以内,每天最多500日元

※每月住院超过15天时,从第15天起免费。

※ 补助对象只适用于健康保险适用范围以内。

※ 没有介绍信初次去200个以上床位的医院就诊、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矫正牙齿等健康保险适用对象外的费用不属于补助对象。

申请方法(申請方法)

受理窗口

儿童家庭科(こども家庭課)、各支所、出张所

市政府办公时间内不能来窗口时,也可以通过邮寄申请。

申请时所需证件等

  • 对象儿童的健康保险证
  • 市外在住的人申请时,可确认个人编号的证件(个人编号卡等)
  • 本人身份证件(在留卡、个人编号卡、驾照等)

※即便必要材料没来得及准备齐全,也请在出生或迁入后14天以内申请。申请后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受理印。必要的材料随后提交亦可。

14天之后申请时,只能从申请日当天享受补助。请注意。

其他的必要手续(その他、手続きが必要なとき)

  • 住址变更时(市内搬家、迁出)
  • 健康保险证有变更时
  • 受给者证丢失时
  • 维持家庭生计的人有变更时
  • 姓名有变更时 等

受给者证的更新(只限0岁至5岁的儿童)(受給者証の更新)

每年受给者证会在孩子生日的下一个月(1号出生时生日当月)1号更新,并邮寄新号码的受给者证。原则上不需要提交更新的申请。但是如果有无法确认的必要事项时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

新的受给者证会在旧的受给者证的有効期间内发送。

医疗费的返还请求(医療費の返還請求)

受给者证的有効期间内,如果支付了自费部分以外的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医疗费的话,可以申请返还医疗费。

(日语版)医疗费返还手续(婴幼儿等医疗、单亲家庭等医疗)

咨询处

儿童家庭科 育儿总务系 (Kodomo Katei-ka Kosodate-somu-gakari, こども家庭課 子育て総務係) : 082-420-0941
场所:本馆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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