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等医疗费补助制度(乳幼児等医療費支給制度)
概要
婴幼儿等在医院接受健康保险适用范围内的诊疗时的医疗费补助制度。有收入限制。
对象儿童(対象児童)
从2023年8月1日起,医疗费补助对象的年龄范围扩大了。
东广岛市内在住的0岁至高中3年级学生,并且家长的收入在收入上限以内的人。但是,已在享受其他医疗制度(生活保护、单亲医疗补助、重度身心残疾者医疗等)补助的人不属于此补助的对象。
0岁至初中3年级的对象儿童:就诊和住院时可享受补助。高中1年至3年的学生(16岁生日所属年度的 4 月 1 日至 18岁生日所属年度的 3 月 31 日的人):住院时可享受补助。
对象儿童的年龄 |
就诊 |
住院 |
---|---|---|
0岁至初中3年级 |
〇 |
〇 |
高中1年级至3年级 |
× |
〇 |
区分 |
就诊 |
住院 |
---|---|---|
变更前(2023年8月之前) |
小学6年级为止 |
初中3年级为止 |
变更后(2023年8月起) |
初中3年级为止 |
高中3年生为止 |
补助对象金额(一部支給の対象となる額)
补助对象金额 = 保险适用范围内的自费部分(通常20%至30%)- 家长自费金额
补助对象 |
家长自费金额 |
---|---|
就诊 |
每医疗机构,每月4天以内,每天最多500日元 ※每月5天以上就诊时,从第5天起免费(自费金额为0)。 ※保险药局取药、身体辅助器具(眼镜)等免费(自费金额为0)。 |
住院 |
每医疗机构,每月14天以内,每天最多500日元 ※每月住院超过15天时,从第15天起免费。 |
※ 补助对象只适用于健康保险适用范围以内。
※ 没有介绍信初次去200个以上床位的医院就诊、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矫正牙齿等健康保险适用对象外的费用不属于补助对象。
申请方法(申請方法)
受理窗口
儿童家庭科(こども家庭課)、各支所、出张所
市政府办公时间内不能来窗口时,也可以通过邮寄申请。
申请时所需证件等
- 对象儿童的健康保险证
- 市外在住的人申请时,可确认个人编号的证件(个人编号卡等)
- 本人身份证件(在留卡、个人编号卡、驾照等)
(1)出生或迁入时(0岁至初中3年级学生)
※即便必要材料没来得及准备齐全,也请在出生或迁入后14天以内申请。申请后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受理印。必要的材料随后提交亦可。
※14天之后申请时,只能从申请日当天享受补助。请注意。
(2)只住院时(高中1至3年级学生)
请在需要住院时申请。没有住院计划的人不能事先领取“受給者証”。
申请时需要申报住院的医院名称和住院期间。
关于收入上限
审查受给资格时有收入上限。
※迁入等初次申请时,根据孩子的生日,审查对象年度会有所不同。
抚养亲属等的人数 |
※收入上限基准金额 |
---|---|
0人 |
532万日元 |
1人 |
570万日元 |
2人 |
608万日元 |
3人 |
646万日元 |
4人 |
684万日元 |
5人 |
722万日元 |
※审查对象的收入是指从总收入里出去必要经费后的收入。只有工资收入的人,是指源泉征收票的“工资收入扣除后的金额”。并且,以下的金额也会从收入扣除。
- 社会保险费扣除一律8万日元
- 有医疗费扣除以及小规模企业共济等保险费扣除时为该扣除额
- 本人及抚养亲属有接受残疾人等扣除时,规定的金额
※仅供自己确认时参考。
由于收入超过收入上限金额不能领取受给者证的人将收到驳回通知。此通知的有效期截止到孩子的下一个生日月份的月底。
孩子的下一个生日月份的下一个月起的受给资格的审查对象是新年度的收入,如果新年度的收入金额以及抚养人数有变更的话,有可能会通过审查享受补助。
所以,如果收到驳回通知的话,等孩子的下一个生日月时,请带上必要材料再次申请。
2018年度(平成30年度)起的法律修改
由于儿童手当法施行令的部分修改,从2018年6月1日起以下的项目会有所变更。
长期转让所得和短期转让所得的特别扣除的适用
在适用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或短期转让所得的特别扣除的情况下,从长期转让所得及短期转让所得的金额中扣除该扣除额。
寡妇(寡夫)扣除的适用(从2021年度(2020年分)的所得课税起废止)
对于不适用地方税法上的寡妇(寡夫)扣除的未婚单亲中满足条件的人,与地方税法上的寡妇(寡夫)扣除同样适用扣除。
其他的必要手续(その他、手続きが必要なとき)
- 住址变更时(市内搬家、迁出)
- 健康保险证有变更时
- 受给者证丢失时
- 维持家庭生计的人有变更时
- 姓名有变更时 等
受给者证的更新(0岁至中学3年级学生(15岁))(受給者証の更新)
受给者证,每年孩子的出生月的下一个月(1号出生时生日当月)的第一天起更新。同时审查新年度的收入。原则上不需要提交更新的申请。但是如果有无法确认的必要事项时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
如果收到驳回通知时需要再次申请。希望接受审查的话,请在孩子的下一个出生月份,带上必要材料再次申请。
如果符合收入条件的话,将会发行受给者证。
新的受给者证,会在旧的受给者证的有効期间内发送。
医疗费的返还请求(医療費の返還請求)
受给者证的有効期间内,如果支付了自费部分以外的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医疗费的话,可以申请返还医疗费。
咨询处
儿童家庭科 育儿总务系 (Kodomo Katei-ka Kosodate-somu-gakari, こども家庭課 子育て総務係) : 082-420-0941
场所:本馆二楼
- 请您协力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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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2023年07月27日